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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商学院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日期:2018-08-1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闽商院发〔2018〕18号

关于印发《福建商学院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福建商学院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商学院 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2、《福建商学院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暂行)》

福建商学院

2018年1月31日

附件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离退休干部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福建省有关离退休干部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离退休干部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为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应继续受到全校同志的关心、尊敬。

第三条 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退休干部原则上应与离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离休干部工作要贯彻中央关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原则。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要切实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好老同志,使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健康长寿,安度晚年。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离退休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服务与管理工作,凡涉及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福利待遇等重要问题,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六条 建立和实行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党政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组织部(机关党委)、宣传部、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后勤处等部门齐抓共管,互相配合,分清责任,共同做好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离退休干部座谈会,主要领导要向离退休干部通报学校的情况,沟通思想,密切感情,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第八条 学校在改革过程中出台的改革办法和意见,凡与离退休干部有关的事项,应事先征求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出台后要向老同志做好解释工作。

第九条 各级领导对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关心支持,工作中的困难要及时解决。有关部门对离退休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三章 工作部门

第十条 要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建设,做到工作机构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工作人员与工作量相适应。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离退休管理和服务工作。人事处具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符合我校实际的离退休干部管理规章制度;承担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下设老干科,负责离退休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设立离退休党支部,负责指导离退休人员的支部建设、党员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离退休党员人数和居住区域,设立离退休党小组,切实加强和改进离退休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离退休人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养,让离退休人员保持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生活态度和高尚情操。

第四章 政治待遇

第十四条 坚持政治学习制度。按照党委统一的安排部署,在离退休党支部的指导下,坚持"三会一课"活动制度。做好会议记录,不断改进内容和形式,注重质量,避免流于形式。

第十五条 坚持离退休干部阅文制度。对于上级及学校下发的文件,每个月最后一周的周二上午,安排在老干部活动室,统一阅文,由人事处提供文件和《阅文登记簿》,参会人员在阅文结束后在《阅文登记簿》上签名,保证离退休干部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形势与政策。

第十六条 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按照组织部(机关党委)的安排,在离退休党支部的指导下,各党小组定期组织离退休党员召开组织生活会。

第十七条 坚持情况通报制度。为了帮助离退休人员及时了解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学校分管领导、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办)定期向离退休代表通报情况。

第十八条 坚持离退休干部参加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制度。凡涉及学校重大问题,要召开离退休干部座谈会,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言献策的积极作用。

第十九条 坚持走访慰问制度。每逢春节、重阳节等重大节日以及离退休人员生病住院,学校都将开展走访慰问,发放适当的慰问金。

第五章 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按月及时、足额发放离休费、退休养老金及各项生活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共享改革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状况,不断改善离退休人员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离退休人员顺利开展文体活动,学校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和活动场所。

第二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参加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学校应尽可能提供通勤车辆保障。

第二十四条 离休干部、退休厅级干部用车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离休干部、厅级干部要保证看病用车。在学校车辆不能保证用车的情况下,经人事处同意,可租用车辆,费用报销。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老有所学工作,丰富老同志的晚年生活。鼓励老同志阅文读报、参加地方老年大学学习,在经费上给予一定支持,并根据老同志的兴趣,举办各种专题讲座。

第二十六条 落实离退休职工低保工作,生活困难的退休干部,同在职干部一样,可向学校申请困难补助。

第六章 医疗保障和治丧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离休干部丧失自理能力的,学校按政策规定核发护理费。

第二十八条 离退休人员按照省医保中心规定,每年享受一次健康体检待遇。离休干部及二级保健对象,按政策规定,定期组织体检。

第二十九条 离退休人员丧事由其家属承办,相关领导进行吊唁慰问,人事处代表学校协办,做好善后工作和遗属工作。

第三十条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人事处负责协调发放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一次性困难补助。

第七章 活动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根据上级关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活动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每年按标准和离退休人员人数预算拨款,建立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项目,按政策规定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三十三条 活动经费使用原则。坚持专款专用原则,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坚持“统筹兼顾、精打细算、量力而行、公开透明”的原则,人事处要管好用好活动经费,切实做到开支得当,账目清楚,结算及时,定期公布账目,接受监督,确保活动经费的有效使用。

第三十四条 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各类文体活动,购买学习资料、订购报刊、购买必要的文体用具,支付生活便餐、走访慰问、看望生病住院的离退休人员等。

第八章 活动场所及其他

第三十五条 设立老干部活动室,经常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开展文体的活动。活动室要订阅必要的书报杂志,购置一定的文体用品,专人管理,建立制度,经常开放。活动内容和方式要结合老同志的实际状况,力求丰富多彩。切实把活动室办成老同志学习和进行文体活动的中心。

第三十六条 从实际出发,支持和鼓励有精力有能力的离退休干部,本着自愿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发挥余热。对有专长的同志,要引导他们在科普教育、技术咨询、学术活动及精神文明建设中积极发挥作用。

第三十七条 对在发挥余热中成效显著,事迹突出,社会效益好,经济效益高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鼓励,宣传和表彰。

第三十八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和原工作部门对离退休干部发挥余热,要加强管理,并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退休工人的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院聘退休人员的生活福利、医疗保障、丧葬抚恤待遇,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福建商学院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暂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离退休干部开展活动、组织引导离退休干部为党的事业增添正能量,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闽工〔2017〕185号),结合我校离退休干部工作实际,现将我校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订阅报刊待遇

根据中办发〔2016〕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校图书馆统一订阅离退休同志报刊,其中离休、厅级干部订阅一份福建老年报和一份中国老年报。其他退休干部订阅一份福建老年报。

二、老年大学学费报销待遇

鼓励离退休干部参加老年大学学习,做到老有所乐、老有所学,每年可报销两门课程报名费,报销金额全年不超过500元。离退休干部凭报名正式发票实报实销。

三、生病住院慰问待遇

根据闽工﹝2017﹞185号文件,参照工会慰问标准,慰问住院不动手术离退休干部慰问金500元,慰问住院动手术离退休干部慰问金1000元。慰问金直接汇入工资卡,不再提取现金进行慰问。

四、退休外出活动待遇

根据闽委组通2016 9号,为了保障离退休干部外出集体活动的正常开展,确需用水、用餐、用车时1、餐费:离退休干部外出活动用餐,按照一餐人均不超过50元标准开支。2、通勤车费:活动路途较远需租用通勤大巴时,按参加人数由后勤处协助租用大巴车,凭正式发票报销车费。3、水费:按需实报实销。

五、去世吊唁待遇

根据闽工﹝2017﹞185号文件,参照工会在职标准:1、离退休职工本人去世,慰问家属慰问金2000元(用于花圈购置、包车等)2、离退休职工直系(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慰问金1000元(用于花圈购置、包车等)

六、重大节日慰问金、慰问品

坚持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制度(1)重阳节慰问:标准为慰问金300元。(2)春节慰问品:参照在职标准。

七、上级规定的文明奖、过节费待遇

1、文明奖:根据闽文明委﹝2016﹞3号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参照上一年度12月份标准增发一个月全额离休费或养老金。2、过节费:根据省工改办工资会议精神,按上级规定标准发放,经费由财政核拨。现行标准为离休、512干部9500元、退休4000元。

八、经费列支及其他

春节过节费由财政核拨,其他经费由离退休公务费列支,不足部分由学校自筹补齐。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福建商学院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印发

上一条:关于印发《福建商学院离退休教职工治丧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福建商学院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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