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商院发〔2018〕18号
关于印发《福建商学院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福建商学院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商学院 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2、《福建商学院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暂行)》
福建商学院
2018年1月31日
附件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离退休干部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福建省有关离退休干部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离退休干部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为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应继续受到全校同志的关心、尊敬。
第三条 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退休干部原则上应与离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离休干部工作要贯彻中央关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原则。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要切实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好老同志,使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健康长寿,安度晚年。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离退休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服务与管理工作,凡涉及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福利待遇等重要问题,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六条 建立和实行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党政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组织部(机关党委)、宣传部、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后勤处等部门齐抓共管,互相配合,分清责任,共同做好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离退休干部座谈会,主要领导要向离退休干部通报学校的情况,沟通思想,密切感情,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第八条 学校在改革过程中出台的改革办法和意见,凡与离退休干部有关的事项,应事先征求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出台后要向老同志做好解释工作。
第九条 各级领导对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关心支持,工作中的困难要及时解决。有关部门对离退休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三章 工作部门
第十条 要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建设,做到工作机构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工作人员与工作量相适应。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离退休管理和服务工作。人事处具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符合我校实际的离退休干部管理规章制度;承担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下设老干科,负责离退休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设立离退休党支部,负责指导离退休人员的支部建设、党员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离退休党员人数和居住区域,设立离退休党小组,切实加强和改进离退休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离退休人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养,让离退休人员保持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生活态度和高尚情操。
第四章 政治待遇
第十四条 坚持政治学习制度。按照党委统一的安排部署,在离退休党支部的指导下,坚持"三会一课"活动制度。做好会议记录,不断改进内容和形式,注重质量,避免流于形式。
第十五条 坚持离退休干部阅文制度。对于上级及学校下发的文件,每个月最后一周的周二上午,安排在老干部活动室,统一阅文,由人事处提供文件和《阅文登记簿》,参会人员在阅文结束后在《阅文登记簿》上签名,保证离退休干部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形势与政策。
第十六条 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按照组织部(机关党委)的安排,在离退休党支部的指导下,各党小组定期组织离退休党员召开组织生活会。
第十七条 坚持情况通报制度。为了帮助离退休人员及时了解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学校分管领导、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办)定期向离退休代表通报情况。
第十八条 坚持离退休干部参加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制度。凡涉及学校重大问题,要召开离退休干部座谈会,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言献策的积极作用。
第十九条 坚持走访慰问制度。每逢春节、重阳节等重大节日以及离退休人员生病住院,学校都将开展走访慰问,发放适当的慰问金。
第五章 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按月及时、足额发放离休费、退休养老金及各项生活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共享改革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状况,不断改善离退休人员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离退休人员顺利开展文体活动,学校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和活动场所。
第二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参加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学校应尽可能提供通勤车辆保障。
第二十四条 离休干部、退休厅级干部用车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离休干部、厅级干部要保证看病用车。在学校车辆不能保证用车的情况下,经人事处同意,可租用车辆,费用报销。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老有所学工作,丰富老同志的晚年生活。鼓励老同志阅文读报、参加地方老年大学学习,在经费上给予一定支持,并根据老同志的兴趣,举办各种专题讲座。
第二十六条 落实离退休职工低保工作,生活困难的退休干部,同在职干部一样,可向学校申请困难补助。
第六章 医疗保障和治丧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离休干部丧失自理能力的,学校按政策规定核发护理费。
第二十八条 离退休人员按照省医保中心规定,每年享受一次健康体检待遇。离休干部及二级保健对象,按政策规定,定期组织体检。
第二十九条 离退休人员丧事由其家属承办,相关领导进行吊唁慰问,人事处代表学校协办,做好善后工作和遗属工作。
第三十条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人事处负责协调发放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一次性困难补助。
第七章 活动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根据上级关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活动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每年按标准和离退休人员人数预算拨款,建立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项目,按政策规定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三十三条 活动经费使用原则。坚持专款专用原则,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坚持“统筹兼顾、精打细算、量力而行、公开透明”的原则,人事处要管好用好活动经费,切实做到开支得当,账目清楚,结算及时,定期公布账目,接受监督,确保活动经费的有效使用。
第三十四条 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各类文体活动,购买学习资料、订购报刊、购买必要的文体用具,支付生活便餐、走访慰问、看望生病住院的离退休人员等。
第八章 活动场所及其他
第三十五条 设立老干部活动室,经常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开展文体的活动。活动室要订阅必要的书报杂志,购置一定的文体用品,专人管理,建立制度,经常开放。活动内容和方式要结合老同志的实际状况,力求丰富多彩。切实把活动室办成老同志学习和进行文体活动的中心。
第三十六条 从实际出发,支持和鼓励有精力有能力的离退休干部,本着自愿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发挥余热。对有专长的同志,要引导他们在科普教育、技术咨询、学术活动及精神文明建设中积极发挥作用。
第三十七条 对在发挥余热中成效显著,事迹突出,社会效益好,经济效益高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鼓励,宣传和表彰。
第三十八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和原工作部门对离退休干部发挥余热,要加强管理,并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退休工人的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院聘退休人员的生活福利、医疗保障、丧葬抚恤待遇,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福建商学院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暂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离退休干部开展活动、组织引导离退休干部为党的事业增添正能量,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闽工〔2017〕185号),结合我校离退休干部工作实际,现将我校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订阅报刊待遇
根据中办发〔2016〕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校图书馆统一订阅离退休同志报刊,其中离休、厅级干部订阅一份福建老年报和一份中国老年报。其他退休干部订阅一份福建老年报。
二、老年大学学费报销待遇
鼓励离退休干部参加老年大学学习,做到老有所乐、老有所学,每年可报销两门课程报名费,报销金额全年不超过500元。离退休干部凭报名正式发票实报实销。
三、生病住院慰问待遇
根据闽工﹝2017﹞185号文件,参照工会慰问标准,慰问住院不动手术离退休干部慰问金500元,慰问住院动手术离退休干部慰问金1000元。慰问金直接汇入工资卡,不再提取现金进行慰问。
四、退休外出活动待遇
根据闽委组通2016 9号,为了保障离退休干部外出集体活动的正常开展,确需用水、用餐、用车时1、餐费:离退休干部外出活动用餐,按照一餐人均不超过50元标准开支。2、通勤车费:活动路途较远需租用通勤大巴时,按参加人数由后勤处协助租用大巴车,凭正式发票报销车费。3、水费:按需实报实销。
五、去世吊唁待遇
根据闽工﹝2017﹞185号文件,参照工会在职标准:1、离退休职工本人去世,慰问家属慰问金2000元(用于花圈购置、包车等)2、离退休职工直系(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慰问金1000元(用于花圈购置、包车等)
六、重大节日慰问金、慰问品
坚持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制度(1)重阳节慰问:标准为慰问金300元。(2)春节慰问品:参照在职标准。
七、上级规定的文明奖、过节费待遇
1、文明奖:根据闽文明委﹝2016﹞3号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参照上一年度12月份标准增发一个月全额离休费或养老金。2、过节费:根据省工改办工资会议精神,按上级规定标准发放,经费由财政核拨。现行标准为离休、512干部9500元、退休4000元。
八、经费列支及其他
春节过节费由财政核拨,其他经费由离退休公务费列支,不足部分由学校自筹补齐。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