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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通知
日期:2019-12-1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管委会金融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制度

(一)完善学习教育制度。坚持每年组织工作通报会、学习报告会、读书(培训)班,完善和落实阅读文件、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制度。各地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每年为离退休干部党员举办形势报告会、座谈会或情况通报会等不少于1次。严格落实党内学习制度,原则上每月组织集中学习或活动1次;每年至少安排1—2次党课;每年至少组织1次离退休干部党员就近参观考察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各单位每年要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订阅党报党刊和一定数量的老年刊物。

(二)落实组织生活制度。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以“三会一课”为基本制度,以党支部为单位,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根据党员的年龄、身体等实际情况,合理适度安排好党组织生活,确保组织生活有主题、有讨论、有共识。身体条件允许的党员,要自觉参加集体学习和组织生活;因年迈、疾病等原因长期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党支部要通过定期探望、送学上门、电话、网络等方式,及时向他们传达和通报组织生活有关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

(三)改进党费收缴制度。党员要按照规定标准及时交纳党费,有以下特殊情况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灵活方式收缴党费:年高体弱不能亲自交纳党费的党员,可采取委托、代缴、转账等办法交纳党费;异地居住等有特殊困难的党员,可每季度或半年交纳一次党费;经济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无法表达自己正常意愿的党员由家属提出申请,可少交党费。

(四)落实换届选举制度。党组织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应注重选配党性强、威信高、身体好、经验丰富、乐于奉献的离退休干部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或委员,任期结束后可连选连任。支部委员会应以离退休干部党员为主,支部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补选。换届选举时,75周岁以上的党员,原则上不再继续担任党支部书记或委员(离休干部党支部不受此限)。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在职党员可兼任(挂职)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副书记、委员或担任联络员,协助开展工作。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班子成员特别是新进班子成员的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列入组织部门培训计划;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协助做好培训工作。

(五)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管理,既要政治上从严,又要形式灵活多样,真正使管理融入服务关爱,让教育体现人文关怀。鼓励倡导不方便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党员转入社区党组织就近参加活动。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地点固定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临时居住地党组织。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党员所在党组织要积极探索实行党员“双向互动管理”,通过建立流动党员数据库、档案等形式,主动了解掌握情况,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工作,方便党员就近参加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异地养老人员数量较多的区域设置临时党支部,确保流动党员参加活动和组织生活。对长期居住国(境)外养老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保持定期联系及时掌握和关心他们的思想、生活、身体等情况。党员干部退休时,要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交接手续,编入一个基层党组织,参加党组织活动。

(六)完善党内帮扶制度。建立困难党员信息台账,做好生活困难、独居、老弱病残等困难党员登记工作,为开展党内帮扶工作提供准确信息。开展党组织结对共建、党员结对帮扶、党员志愿行动、购买社会服务等活动,对困难党员要实行“一人一策”精准帮扶,确定帮扶对象,制定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责任。要在重要纪念日、重大庆典和老年节、元旦春节期间进行走访慰问,及时看望慰问生病住院、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党员。

有以下特殊情况的,由本人或亲属提出申请,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不参加集体学习和活动,可以不计算在换届选举应到会人数之内: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年老体弱、长期生病行动不便的;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长年在异地生活,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由于各种原因被停止组织生活的。

二、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经费保障

(一)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管国有企业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标准为:管理服务党员100人及以上的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每年不低于6000元;管理服务党员100人以下、50人及以上的,每年不低于5000元;管理服务党员50人以下的,每年不低于4000元。市、县(区)的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当地离退休干部党工委(或老干部工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用于开展学习活动所必需的开支,主要范围为:安排部署工作、座谈交流以及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等所产生的费用;教育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费用;组织党员开展文体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在党员生病住院、家庭出现重大变故以及生日祝贺时关心看望,帮扶救助特殊困难党员,所需慰问品或慰问金等费用。工作经费的使用,需经基层党组织班子集体研究,并征得所在单位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党委)或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同意。报销时,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履行报销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所需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国有企业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所需资金,列入企业成本,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街道社区、乡村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所需资金,分别由街道、乡镇统筹解决。不同单位联建、合建的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由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按人数给予保障。

(二)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班子成员工作补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管国有企业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不含在职)工作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其他班子成员(不含在职)工作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总额原则上每月不超过1000元。市、县(区)的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当地离退休干部党工委(或老干部工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班子成员(不含在职)工作补贴,每月发放一次。由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所在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按月列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班子成员工作补贴发放明细表,交由财务部门按月统一发放。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班子成员离任的,从离任的下月起停发;新任的,从任职的下月起发放。

工作补贴可从单位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经费、企业职工福利费等项目中统筹解决。

工作经费开销情况和班子成员工作补贴发放情况,要接受上级组织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财政部门的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同时,要定期向离退休干部通报,广泛接受监督。

三、强化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纳入党建工作的整体规划,既要做到与在职干部党组织建设同研究、同部署、同培训、同检查、同考核,又要根据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实际和特点,注意分类指导;在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时,要有一定比例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和党员;要把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列入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各级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党工委)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履行宏观指导和微观服务职责,建立督查指导机制,做到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和离退休干部党员数量,合理设置能满足离退休干部党员集中学习、开展活动的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各级老干部(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要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集中学习、组织生活、支部活动等提供学习资料、场地保障、设备支持和后勤服务等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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