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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日期:2018-08-10 信息来源: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点击数: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闽人发[2010]148号

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进一步规范省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岗位设置问题

1.未定机构规格及三类人员编制数单位的岗位设置

部分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三类人员数(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设置。

对编制数较少且主要承担社会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将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聘到管理岗位。

2.“附设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

为解决目前事业单位重要的管理岗位大都由学有所长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的实际问题,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时,可按不超过管理岗位数50%的比例设置“附设专业技术岗位”,不计入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核定数,用于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的管理岗位。“附设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参照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执行。

3.特设岗位的设置

事业单位可根据事业发展设置特设岗位,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用人单位无相应岗位空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研究项目,确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2)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精神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3)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工作需要及因工作需要急需引进的符合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人才。

用人单位申请特设岗位,需填写《福建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核准表》(附件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核准。其中,申请特设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按规定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特设岗位所聘人员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工作任务完成后,特设岗位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聘期满后,确因工作需要,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特设岗位。

二、关于人员聘用问题

4.现有工勤人员岗位聘用问题岗位聘用中,符合岗位任职条件且通过竞聘上岗,现有工勤人员可聘用到相应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人员首次聘用到管理岗位的,应符合闽委办〔2008〕7号文件规定的管理岗位基本条件,原则上从十级职员岗位起聘。其中,取得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职务)的,可从九级职员岗位起聘。

工勤人员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必须符合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原则上从本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起聘。

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退休年龄及待遇问题按《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05〕9号)执行。

5.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聘用

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首次确定岗位,应参照其转业移交时的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满后,按单位岗位聘用要求和程序确定岗位等级。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及《福建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闽政〔2006〕40号)规定执行。

6.2006年7月至单位岗位设置完成期间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费调整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下发之后,至本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结束(即2006年7月至认定批复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其退休时的聘任职务,比照同类、同职务等级在职人员岗位内部细分等级的聘用条件,待本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并经审核认定后,相应调整退休费并兑现相关待遇。这部分人员不占核定的岗位。岗位内部等级没有发生变化的,退休费标准不变。

三、关于岗位设置日常管理

7.事业单位按岗位设置补充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后,空缺岗位的补充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单位申报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要根据岗位空缺情况,明确拟招聘的岗位名称、类别、等级及任职基本条件。

8.岗位聘期内的岗位调整在单位岗位聘期内,各类岗位和人员应保持总体稳定。确因事业发展、工作需要等实际情况,需要调整聘用岗位的,事业单位应结合岗位空缺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调整聘用岗位的人员应变更岗位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不变更部分包括合同聘期终止时间等,双方应继续执行。

9.岗位聘用合同的签订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关于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闽人发〔2006〕135号)要求,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首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之前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应处理好新旧聘用合同在有关内容上的衔接。已按照闽人发〔2006〕135号合同范本签订的聘用合同,聘期、聘用岗位等级等内容变更后可继续使用。

10.建立岗位人员变动报备制度为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及时更新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数据库,事业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实行岗位人员变动报备制度。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聘岗位变动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应及时向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报备相关信息。报备时需提交《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备案表》(附件二)和《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系统》(福建省公务员局门户网站下载)信息数据。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附件:1.福建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核准表

2.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备案表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上一条: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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