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退休老同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从教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12﹞85号)要求,现就从教荣誉证书办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2014年10月以来退休的专任教师。
二、从教年限的计算办法
从教年限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年限。其计算办法如下:
(一)计算从教年限时,按其参加教师工作当年当月起算,至申办荣誉证书当年度8月31日止。其中,间断后重新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前后任教的时间合并计算从教年限。
(二)经学校或主管部门批准,带薪到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学习的教师,学习结束后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其学习的时间可计算为从教年限。
(三)受各种处分的教师,受处分期间仍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从教年限。
(四)经组织批准调动,手续齐备,在两所及以上学校任教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从教年限。
(五)教师退职、辞职、辞退后重新参加工作,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其前后任教时间,可合并计算从教年限。
上述从教年限的计算办法,只适用于审核、颁发从教荣誉证书,不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等挂钩。
三、工作流程
(一)已领取从教荣誉证书的教师,不再重复申请,请将从教荣誉证书扫描件发送至人事处。
(二)符合条件的教师向人事处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附件1《颁发从教荣誉证书审批表》及附件2《颁发从教荣誉证书简明表》。
四、工作要求
各位退休老同志各单位于5月15日前,将附件1《颁发从教荣誉证书审批表》及附件2《颁发从教荣誉证书简明表》电子版发送至人事处,文档以“姓名+从教荣誉”命名。
附件:1.颁发从教荣誉证书审批表
2.颁发从教荣誉证书简明表
人事处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