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商院发〔2018〕95号
关于印发《福建商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时验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福建商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验证暂行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商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验证暂行规定
福建商学院
2018年6月29日
附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验证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办发〔2010〕18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38号)、《福建省人事厅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文件》(闽人发[1999]06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优化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对人才资源的重要投资。其目的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技能不断得到补充、更新和拓宽。
第三条 继续教育对象为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内容、方式
第五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等专业知识。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继续教育的主要方式有:
一、参加教学改革研究,科研研究;
二、参加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教育;
三、参加与学科、专业相关的进修班、培训班或研修班;
四、到国内外教学、科研单位访学、进修;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活动;
五、参加现代远程教育;
六、参加各类执业资格、任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七、参加援藏援疆、支教、扶贫和挂职锻炼等
八、出国(境)进修、考察、培训;
九、到企业实践、生产单位进修学习;
十、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讲座等活动;
十一、论文、获奖成果等;
十二、符合规定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
第三章 学时折算
第七条 根据中共中央《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共福建省委《2014—2017年福建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及《规定》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仍按原有《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类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获得证书,或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的两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
二、参加“五大”(电大、职大、业大、函授和夜大)、自学考试、网络教育,当年取得两科以上结业证书。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班学习,每年学时可折算为当年的继续教育学时。
四、“学术期刊”,是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学术期刊目录中的期刊,限正刊(不含会议论文集),“学术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有国内统一刊号刊物发表专业论文字数3000字以上(限第一作者)。
五、.在国际性、全国性或部、省级以上单位举办的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
六、.出版个人专著或参加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已正式出版的教材,字数3万字以上。
七、专业技术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市(地、厅)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及相应等级奖励。
八、成果获得专利(本专业)。
九、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已投产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前3名)。
十、经市(地、厅)级以上部门鉴定的科技攻关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前3名)。
十一、主讲由市(地、厅)级以上单位举办的专题讲座、学术报告6学时以上。
十二、发表译文10000汉字以上。
十三参加公修课《创造力开发》学习并考试合格。
十四、专业教师暑期或全脱产到企业(行业)实践一个月以上(一个月计90学时)。
十五、参加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批准或认可的各类执业资格、任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可凭相关文件和有关证书分别计继续教育学时。
十六、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国家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并取得合格证的,可分别计继续教育学时。
十七、参加援藏援疆等对口支援、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扶贫和挂职锻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每年90学时的标准登记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同完成任期内继续教育学时:
一、全脱产进修、培训学习3个月以上并经考核、考试合格;
二、获得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合作奖、自然科学基金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须提供获奖证书)。
第十条 自2018年起,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90学时)。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全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及培训工作。包括制定继续教育相关制度;宣传、组织和开展继续教育培训;负责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或学时认证。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保管或部门集中保管。证书丢失、损毁以及登记填满后,本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申请补发或更换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的各种有效证件,是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复验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登记、验证
第十四条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对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应向学校人事处申领《继续教育证书》,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级和各类经批准备案的培训班、进修班、学术报告和专题讲座、论文著作等情况的学时,及考试(考查)成绩等情况。
一、《证书》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和发放,主要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形式、学时、考核(考试)成绩等情况。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学校人事处统一办理并发放。
三、各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部门核准发证对象的基础上,根据一人一证、一证一号(证书编号采用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号码)的原则,按统一规定填写《证书》,并在其照片上加盖学校人事处印章。
四、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时间由经人事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登记在《证书》上,并加盖培训机构公章;也可凭相关培训证书由学校人事处进行登记,并加盖公章。
五、新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属外省调入的,须重新办理《证书》;属省内流动、且原单位已办理《证书》的,可沿用原《证书》,但调入后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签证和验证等有关事宜。
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实行年度验证和任期内验证制度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年度验证时间一般为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验证时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原始资料以供查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继续教育学习情况经验证确认后,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评聘的必要条件和学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学校将进一步加大对继续教育的经费投入,用以提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和实效性。继续教育经费由学校及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参加各类面授培训每小时设定为1学时,1天设定为6学时(最高每天不超过6学时);每1个学分折算为3学时。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各项业绩和成果,均指申报人员当年在本岗位本专业取得;所称“以上”,如无特别说明,均含其本级或本数。
第十九条 已制定学时计算标准的地区和部门,如计算标准低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学习年度。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或与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过渡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同时《福建商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规定》(闽商专人〔2016〕7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