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答:⑴经办人员要有基本的判断,员工的受伤是不是工伤;
⑵抢救第一,让员工就近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要求其转至定点医疗机构,如果初步能判定是工伤的,一定不要让受伤人员使用医保卡就行刷卡治疗;
⑶3-7天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或传真《工伤事故备案表》;
⒈《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结算申报受理单》(一式两份);⒉《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如伤情较轻无需劳动能力鉴定或经鉴定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必须提供本人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的声明。⒌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费用发票原件、辅助器具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⒍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⒎医嘱单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⒏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⒐门诊病历复印件;⒑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相关结论性证明的复印件;⒒《工伤待遇支付说明》(提供单位户名及账号以便发放待遇)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