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人员所在部门应在获知教职工去世的当天即应告知人事处,并及时将书面报告材料报送人事处(报告材料必须含死亡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确切的死亡时间)。
3.死亡教职工家属到人事处领取离校手续单,并到所在部门、教务处、图书馆、房产管理中心、财务处等单位办理清偿手续。
4.死亡教职工家属凭身份证和签章好离校手续单至人事处领取有关抚恤金的文和家属关系证明。非死亡教职工的第一继承人代领抚恤金的文,必须出具第一继承人的委托书;如有几个家属并列作为第一继承人,只有1人代领的话,必须出具未到人员的委托书。
5.死亡教职工家属凭抚恤金的通知书、家属关系证明以及身份证原件到财务处柜台领取抚恤金。
1.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闽民优〔2008〕180号)
2.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的通知(闽人发〔1998〕87号)
根据闽民优〔2008〕180号精神,自200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标准基数(标准基数如下文解释),因公牺牲(因工死亡)为本人生前40个月标准基数,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标准基数。
2006年7月1日后,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死亡,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与抚恤附加(见附表)之和,其中基本工资指的是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离退休人员死亡,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职)费与抚恤附加之和。
根据闽劳社[2002]35号,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死亡后,除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外,单位同时还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其中丧葬费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7的标准确定;一次性困难补助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6的标准确定。